关于部分调整2011年度芜湖市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2011-06-28 11:08 浏览次数:2781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适当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由30元调整到50元,属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承担25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
二、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1、个人按50元标准缴费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线
100
300
500
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
70%
65%
55%
10000元及以上
72%
67%
65%
2、个人按200元标准缴费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线
100
300
500
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
80%
75%
65%
10000元及以上
82%
77%
75%

 

3、连续缴费年限待遇。参保人员按200元标准缴费连续满2年及以上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连续缴费过程中,缴费发生中断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二)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个人按50元标准缴费的其他非从业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8万元调整至10万元,其他参保人员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10万元调整至12万元。
三、调整转外就医、外地急诊、意外伤害住院相关待遇
(一)转外就医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转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按以下比例先自付后,再按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核报。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
2、参保人员个人要求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不享受居民医保的保底补偿待遇。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后视同转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不享受居民医保的保底补偿待遇。
(二)外地急诊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急诊住院治疗的,所住医院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在急诊出院后15日内,持就诊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出院小结、社区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急诊认定手续。经认定批准后,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核报。不享受居民医保保底补偿待遇。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待遇
1、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疾病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2、对有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核报。
3、对有他方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工伤及打架斗殴等造成的伤害)和因自残自杀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外地急诊、暂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等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下列材料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材料不全不予报销。
(一)转外就医:持《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转外住院申请表》、医保证、医保卡、身份证(户口)、住院(急诊)病历、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加盖经治医院相关科室印章的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二)外地急诊:除须提供上述参保资料和医疗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急诊认定的相关材料。
(三)意外伤害:除须提供上述参保资料和医疗相关材料外,要如实填写《芜湖市居民医保意外伤害住院申请报销登记表》及意外伤害相关证明材料;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情节的证明材料。
五、本通知自201191日起执行。
 
 
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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